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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证据应具备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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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商标的主体应为商标权利人或被许可人。这里强调商标使用人应有合法使用权,若许可他人使用应该提交相应的许可合同或授权书;

第二,应该提交规定期限内的使用证据。要求注册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撤销申请日前三年的商标使用证据,不在该三年范围内的证据不予采信;

第三,商标的使用地域必须在中国大陆。若商标使用的全过程与中国大陆毫无关联,其证据不予采信;

第四,使用证据应体现被申请撤销的商标及商品(服务)。准备答辩材料前应明确被提撤销的商品或服务是哪些,有针对性的整理使用证据,避免“答非所问”。此外,答辩证据还应体现商标的具体使用形式,若未体现商标或在使用过程中商标的外观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其证据材料不予采信;

第五,商标撤三应该在真实公开的商业活动中使用,小范围不公开或非商业性的使用都不能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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