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会计培训机构排名 关于其他应收款的内容
不知不觉10月份也将过去了,说说快年底了,各大盘点都要开始了,上元会计君提醒大家,千万不要让其他应收账款来添乱!今天,上元会计就跟大家梳理一下关于其他应收款的内容。
上元会计总结一下,其他应收款大致可以分为3情形:
1、公司借款给股东,挂其他应收款
公司将资金借给个人股东,股东年底未归还的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股东应尽量在年底还清借款,如有必要,年前先退回借款,使其平账,年后再重新借款。
2、公司借款给员工,挂其他应收款
员工向公司借款,大致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1)员工借支差旅费或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备用金,应按公司的财务制度执行,及时清理借款;
(2)公司出钱为员工购房购车,员工年底仍未归还借款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员工向公司借款用于应急,年底未归还借款的,税法上并没有规定这种情况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公司角度来看,无偿向个人提供贷款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项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需视同提供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员工借款应尽量在年底还清借款,如有必要,年前先退回借款,使其平账,年后再重新借款。
3、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挂其他应收款
对于提供资金方而言,将资金提供给关联公司,即使未收利息,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项规定,需视同提供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同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需按照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元会计给大家终极建议:年末,集中清理其他应收账款明细科目挂账问题,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可以在年末先退还款项。次年初,根据需要再借款。
上面就是上元会计给大家关于其他应收款的情况和建议,希望可以为大家解惑,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会计实操的内容,可以关注上元会计咨询,同时也可以到校区咨询会计实操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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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元会计总结一下,其他应收款大致可以分为3情形:
1、公司借款给股东,挂其他应收款
公司将资金借给个人股东,股东年底未归还的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股东应尽量在年底还清借款,如有必要,年前先退回借款,使其平账,年后再重新借款。
2、公司借款给员工,挂其他应收款
员工向公司借款,大致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1)员工借支差旅费或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备用金,应按公司的财务制度执行,及时清理借款;
(2)公司出钱为员工购房购车,员工年底仍未归还借款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员工向公司借款用于应急,年底未归还借款的,税法上并没有规定这种情况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公司角度来看,无偿向个人提供贷款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项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需视同提供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员工借款应尽量在年底还清借款,如有必要,年前先退回借款,使其平账,年后再重新借款。
3、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挂其他应收款
对于提供资金方而言,将资金提供给关联公司,即使未收利息,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项规定,需视同提供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同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需按照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元会计给大家终极建议:年末,集中清理其他应收账款明细科目挂账问题,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可以在年末先退还款项。次年初,根据需要再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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