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房地产企业暂定资质延续需要什么条件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三级资质条件中的第1、5、6项。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三级资质条件中的第1、5、6项。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