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吉安教师招聘备考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分析
一、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解析:因为学校的管理不当或者监管不当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体育课上,体育老师在给学生讲解排球颠球注意事项时,特意强调了安全事项,但是因为学校操场高低不平,小勇在练习颠球的过程中,还是歪伤了脚踝,小勇的伤害事故由谁承担?
解析:小勇的事故责任由学校承担。体育老师已经讲解了安全注意事项,但是是学校操场不符合标准导致小勇的伤害事故,所以责任主要由学校来承担。
二、学生或者未成年人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责任】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致害人责任情形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老师张某在学校附近经营了一个便利小超市,放学后,几个学生到张某超市里买零食吃,结果由于零食过期了,导致几名学生了食物中毒,应该由谁承担事故责任?
解析:案例中承担责任的应该是教师张某。因为张某经营的小超市是与他的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学生在超市买东西中毒是教师自身经营问题,与学校无关,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主要由张某承担责任。
四、无法律责任情形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五、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情形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案例:学生小刚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走在行人道上被迎面而来的摩托车撞伤,小刚的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解析:小刚的事故责任有摩托车主承担。小刚是在自行放学的路上发生的伤害事故,所以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
易混淆点区分:
凡是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事故,由于学校监管不当,一般都是学校承担责任,学生离开学校发生意外事故,则是由学生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学校承担责任情形,如果是由于教师本人做法不当,导致学生意外事故的,学校先承担相应责任,然后学校可以向老师本人追责。
题目解析:
1.《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
A.民事责任 B.刑事责任 C.一般责任 D.行政责任
【中公解析】B。解析: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某寄宿小学派车接送学生,途中有学生提出要上厕所,司机在路边停车5分钟,5分钟过后,司机没有清点人数就将车开走。小学生王某从厕所出来发现车已经开走,急忙追赶,在追赶的途中摔倒在地,将门牙跌落两颗,王某的伤害由谁承担责任( )。
A.司机负责 B.某寄宿学校负责
C.司机和某寄宿学校负责 D.司机和王某共同负责
【中公解析】B。解析:学校组织的活动,学生伤害事故,主要由学校来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主要是由学校负责,之后学校再向司机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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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解析:因为学校的管理不当或者监管不当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体育课上,体育老师在给学生讲解排球颠球注意事项时,特意强调了安全事项,但是因为学校操场高低不平,小勇在练习颠球的过程中,还是歪伤了脚踝,小勇的伤害事故由谁承担?
解析:小勇的事故责任由学校承担。体育老师已经讲解了安全注意事项,但是是学校操场不符合标准导致小勇的伤害事故,所以责任主要由学校来承担。
二、学生或者未成年人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责任】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致害人责任情形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老师张某在学校附近经营了一个便利小超市,放学后,几个学生到张某超市里买零食吃,结果由于零食过期了,导致几名学生了食物中毒,应该由谁承担事故责任?
解析:案例中承担责任的应该是教师张某。因为张某经营的小超市是与他的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学生在超市买东西中毒是教师自身经营问题,与学校无关,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主要由张某承担责任。
四、无法律责任情形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五、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情形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案例:学生小刚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走在行人道上被迎面而来的摩托车撞伤,小刚的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解析:小刚的事故责任有摩托车主承担。小刚是在自行放学的路上发生的伤害事故,所以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
易混淆点区分:
凡是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事故,由于学校监管不当,一般都是学校承担责任,学生离开学校发生意外事故,则是由学生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学校承担责任情形,如果是由于教师本人做法不当,导致学生意外事故的,学校先承担相应责任,然后学校可以向老师本人追责。
题目解析:
1.《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
A.民事责任 B.刑事责任 C.一般责任 D.行政责任
【中公解析】B。解析: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某寄宿小学派车接送学生,途中有学生提出要上厕所,司机在路边停车5分钟,5分钟过后,司机没有清点人数就将车开走。小学生王某从厕所出来发现车已经开走,急忙追赶,在追赶的途中摔倒在地,将门牙跌落两颗,王某的伤害由谁承担责任( )。
A.司机负责 B.某寄宿学校负责
C.司机和某寄宿学校负责 D.司机和王某共同负责
【中公解析】B。解析:学校组织的活动,学生伤害事故,主要由学校来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主要是由学校负责,之后学校再向司机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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