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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是企业宣传的利器

区域:
济宁 > 市中
类别:
知识产权咨询
地址:
济宁市建设路与红星路交汇处东30米路北金林海汇商务楼3楼
“”,曾是企业宣传产品的一大利器,拥有此称号,产品仿佛就镀了金,拥有不容置疑的优良品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某某品牌荣获中国”之类见诸于报刊杂志,企业为申请更是花费了许多人力物力。
不过今年5月1日起,新的《商标法》开始实施,该法明确了“”的用途,禁止生产者、经营者将“”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根据第五十三条,“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解释称:“不是一个荣誉概念,而是一个法律概念。建立制度的初衷是为解决商标争议,某些企业把当做推销产品的金字招牌,将字样印制在包装上,并广泛用于广告宣传,其实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除此之外,本次新《商标法》还进一步增强了对商标所有人的保护力度,新《商标法》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犯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规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拥有“”的企业有不少,各企业今后在产品宣传方面可要注意,千万不要踩了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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