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经开区公司经理变更注册代账
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5、工商行政管理局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6、除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1、对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5、工商行政管理局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6、除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