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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公事业单位善意取得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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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如受让人取得该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在概念中,我们可以发现善意取得是处分人将无权处分的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处分给他人的行为,且他人对于该无权处分不知情,又以合理的价格买受了该财产,终取得该物的所有权的一种行为。因此善意取得到底应该满足哪些构成要件呢?接下来我们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来进行认定。

二、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1.出让人无权处分。

注意:这是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在题目中常考的干扰选项为出让人有处分权将该物处分给他人,易错选项为受让人是基于善意取得为由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注意:受让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一词说白了就是不知情,指受让人在接受该物时不知或者也不应当知道受让人受让该物是受让人不能处分的财产,也将我们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

这是从受让人主观方面来进行研究的,如果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是无权处分仍然进行交易,则违反了民法相关基本原则,因此此时的第三人为恶意第三人,不满足善意,则不满足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注意:依《物权法》第106条中关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规定,善意取得不仅应基于有偿的交易行为,而且以合理的对价为其成立条件。合理的对价是指符合市场价格或者行业价格,不属于明显低价或者明显高价,如果明显低价或者明显高价,不满足善意取得。

4.所有权已转移。

注意:之前在学习物权时,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因此该构成要件是指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以上就是关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做题时要重点分析案例中的出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必须满足以上的四个构成要件才能满足善意取得,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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