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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公事业单位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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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共分9章,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69条。

一、监察委员会的性质

监察委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属于与“一府两院”平行的国家监察机关 。

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3.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4.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5.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三、监察委员会的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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