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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公事业单位税收知识之商品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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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纳税人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另外,未达起征点的免税,但起征点仅限于个人。

(二)消费税

纳税人为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设立了14个税目,分别为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

(三)营业税

以从事工商营利事业和服务业所取得的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纳税人为在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未达起征点的免税,但起征点仅限于个人。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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