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双软认证的优势是什么需要什么资料
济南双软认证的优势是什么,需要什么资料
“双软认证”包含的具体内容:
1.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
2.软件检测(软件产品登记的法定必经程序);
3.软件产品登记(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软件销售前必须进行登记);
4.软件企业认证(企业从事软件开发应当具备的资质)。
首先要做软件著作权登记和软件检测(是产品认证的法定必经程序),只有做完前两步才能进行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认证。
软件著作权登记流程
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补正申请文件(非必须程序)--→取得登记证书。
软件产品检测流程
软件产品登记检测必须提交的物品及相关说明
1、软件产品登记检测申请表和功能表各一份、软件产品的概要说明应描述该产品的用途、技术特点、功能概要说明等;申请表和功能表需要提交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2、软件样品一套。提供载有可安装运行送检软件的光盘或其他介质。介质和其外包装上应有软件名称、版本号、软件生产单位和联系方式等标识。
3、软件产品的用户文档一份(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环境要求:使用软件的软、硬件和网络的低配置说明等;
②软件应用范围和对象的说明;
③软件安装过程指南;
④软件操作使用说明,使用软件的具体操作和步骤,并用力图加以说明等。
软件产品登记所需要的材料
1、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2、 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软件企业评估申报条件
(1)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2)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4)企业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至少1件拥有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评估证书》或原工信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5)企业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6)企业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双软认证”包含的具体内容:
1.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
2.软件检测(软件产品登记的法定必经程序);
3.软件产品登记(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软件销售前必须进行登记);
4.软件企业认证(企业从事软件开发应当具备的资质)。
首先要做软件著作权登记和软件检测(是产品认证的法定必经程序),只有做完前两步才能进行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认证。
软件著作权登记流程
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补正申请文件(非必须程序)--→取得登记证书。
软件产品检测流程
软件产品登记检测必须提交的物品及相关说明
1、软件产品登记检测申请表和功能表各一份、软件产品的概要说明应描述该产品的用途、技术特点、功能概要说明等;申请表和功能表需要提交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2、软件样品一套。提供载有可安装运行送检软件的光盘或其他介质。介质和其外包装上应有软件名称、版本号、软件生产单位和联系方式等标识。
3、软件产品的用户文档一份(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环境要求:使用软件的软、硬件和网络的低配置说明等;
②软件应用范围和对象的说明;
③软件安装过程指南;
④软件操作使用说明,使用软件的具体操作和步骤,并用力图加以说明等。
软件产品登记所需要的材料
1、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2、 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软件企业评估申报条件
(1)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2)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4)企业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至少1件拥有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评估证书》或原工信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5)企业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6)企业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