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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基金公司转让条件及费用P基金管理公司出售要求

区域:
济南 > 济阳
类别:
公司注册
地址:
南山区田厦国际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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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依据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民共和国令第71号)第十三条规定,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证券监管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标准,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0号)第五条规定,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近3年管理的证券类产品业绩良好;

(二)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有效;

(三)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

(四)诚信合规,近3年在监管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0号)第八条规定,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除符合第5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

(二)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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