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环保圈讲述生态监管严格企业申辩被驳回
近日,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了群众的投诉举报,称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通过私自设置排水管道的方式,将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到厂区外侧的河道中。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发现确有生产废水通过企业临时设置的排水管道进行直排。
经过询问,执法人员得知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蒸汽加压,蒸汽冷凝后产生的冷凝水被收集至蓄水池。由于蓄水池容积不足10平方米且露天设置,一旦连续生产或降雨,就存在满溢隐患。因此,该企业在蓄水池内安装了提升泵和液位感应器,一旦水位达到警戒线,就打开提升泵,同时通过临时设置的排水管道往厂区外河道直排。
然而,查阅该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表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也就是冷凝水,需要收集后回用于浇筑工段,不得排放。
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对正在直排的工业废水进行检测,结果显示,COD和总磷浓度接近排放限值,但未超标。同时,经调查还发现该企业属于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并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由于水样检测结果未超标,企业认为将本应回用的工业废水直排这一行为并无不妥。
然而,市生态环境局终认定该企业的这一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二十万元,同时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企业提出了三点陈述申辩意见:
1 检测数据显示直排的工业废水并未超标,因此直排并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
2 既然工业废水不超标,企业就可以自行直排。
3 企业基于工业废水未超标的主观认知,将工业废水直排,不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
那么,该陈述申辩意见是否成立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未超标的工业废水是否真的不会造成环境污染?该企业直接排放的工业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和总磷浓度分别为90mg/L和0.48mg/L,确实低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100mg/L和0.5mg/L的限值,因此可以说没有超过排放标准。但是,它排入的厂区外侧河道属于劣质Ⅳ类地表水,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其COD和总磷浓度应低于30mg/L和0.2mg/L。这就意味着,尽管该企业的工业废水未超标,但其浓度仍然明显高于外侧河道的水质标准,这无疑会导致河道水质受到污染。
其次,未超标的工业废水是否可以随意直接排放?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禁止企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换言之,一个企业能否直接排放工业废水,关键在于其是否取得了排污许可证并严格遵守了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仅从这两个方面来看,该企业被重罚是合理且合法的。企业有责任遵守环保法规,确保废水排放符合标准,这也提醒了企业都必须依法进行废水排放等环保行为,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来源:中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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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询问,执法人员得知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蒸汽加压,蒸汽冷凝后产生的冷凝水被收集至蓄水池。由于蓄水池容积不足10平方米且露天设置,一旦连续生产或降雨,就存在满溢隐患。因此,该企业在蓄水池内安装了提升泵和液位感应器,一旦水位达到警戒线,就打开提升泵,同时通过临时设置的排水管道往厂区外河道直排。
然而,查阅该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表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也就是冷凝水,需要收集后回用于浇筑工段,不得排放。
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对正在直排的工业废水进行检测,结果显示,COD和总磷浓度接近排放限值,但未超标。同时,经调查还发现该企业属于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并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由于水样检测结果未超标,企业认为将本应回用的工业废水直排这一行为并无不妥。
然而,市生态环境局终认定该企业的这一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二十万元,同时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企业提出了三点陈述申辩意见:
1 检测数据显示直排的工业废水并未超标,因此直排并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
2 既然工业废水不超标,企业就可以自行直排。
3 企业基于工业废水未超标的主观认知,将工业废水直排,不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
那么,该陈述申辩意见是否成立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未超标的工业废水是否真的不会造成环境污染?该企业直接排放的工业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和总磷浓度分别为90mg/L和0.48mg/L,确实低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100mg/L和0.5mg/L的限值,因此可以说没有超过排放标准。但是,它排入的厂区外侧河道属于劣质Ⅳ类地表水,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其COD和总磷浓度应低于30mg/L和0.2mg/L。这就意味着,尽管该企业的工业废水未超标,但其浓度仍然明显高于外侧河道的水质标准,这无疑会导致河道水质受到污染。
其次,未超标的工业废水是否可以随意直接排放?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禁止企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换言之,一个企业能否直接排放工业废水,关键在于其是否取得了排污许可证并严格遵守了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仅从这两个方面来看,该企业被重罚是合理且合法的。企业有责任遵守环保法规,确保废水排放符合标准,这也提醒了企业都必须依法进行废水排放等环保行为,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来源:中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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