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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双软认定优惠政策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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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优惠政策

1、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

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

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

起,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

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

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

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

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

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

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软件企业认定 认定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

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

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

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

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

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

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

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

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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