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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对知识产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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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2.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4.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5.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6.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7.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国防专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国防专利证书;

植物新品种可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和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查询;

农作物品种是指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告的农作物品种;

国家新药须提供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新药证书;

国家一级保护品种须提供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保护品种证书;

软件著作权可在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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