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认定流程
一、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以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经我市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二、软件企业认定流程
(一)申请企业登陆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按照要求在线填写《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
(二)软件中心应于企业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预审;
(三)网上预审通过后,企业可利用电子签章在线完成认定申报加盖公章工作。未开通电子签章的企业需网上上传加盖公章的《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扫描件,或通过服务大厅窗口提交《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纸制材料;
(四)市经济信息化委在15个工作日内对通过网上预审的企业完成审查,将通过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必要时可组织产业、财务方面的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对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
(六)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情况,在委门户网站公布认定结果。企业可通过快递方式接收认定证书,或到服务大厅窗口领取认定证书。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以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经我市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二、软件企业认定流程
(一)申请企业登陆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按照要求在线填写《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
(二)软件中心应于企业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预审;
(三)网上预审通过后,企业可利用电子签章在线完成认定申报加盖公章工作。未开通电子签章的企业需网上上传加盖公章的《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扫描件,或通过服务大厅窗口提交《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纸制材料;
(四)市经济信息化委在15个工作日内对通过网上预审的企业完成审查,将通过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必要时可组织产业、财务方面的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对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
(六)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情况,在委门户网站公布认定结果。企业可通过快递方式接收认定证书,或到服务大厅窗口领取认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