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济南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加大我市瞪羚企业培育工作力度,规范市级“瞪
羚企业”管理,并做好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工作,特制定
本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瞪羚企业”是指成功跨越创业
死亡谷后,进入高质量和爆发式增长阶段的成长型中小企业。
是综合效益突出、增长速度较快、行业影响力大、社会诚信度
高、示范带动作用强,引领我市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带动我市
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标杆企业。
第三条 瞪羚企业的申报,遵从企业自愿的原则,由企业
自主申报。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管理,
并给予政策支持和培育扶持。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含
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下同)
负责本地区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上报,并协助市工业和信息
化局对认定的瞪羚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市级瞪羚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3—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经营、纳税和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生
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
及新一代信息产业、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行业或领域。支持
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具体支持范围根据省、
市工作部署由当年度申报通知确定。
(四)申报企业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满三个会计年度),
为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且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新
三板及各类非主板股权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五)企业成长性指标:申报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 1000
万至 1亿元,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须达到 20%;
上年度营业收入 1 亿至 4 亿元,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复
合增长率达到 15%;上年度营业收入 4 亿元以上,近两年营业收
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达到 10%。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
复合增长率超过 30%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可放宽至 500万元。
(六)企业创新能力指标:申报企业持续创新能力较强,
近两年年度研发投入强度(R&D)应达到 3.5%以上;申报企业至
少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2 件或软件著作权 4 件或参与制(修)订
国家、行业标准 1 项。
(七)企业信用指标:申报企业应提供由人民银行或其他
商业银行出具的信用评价报告。 —4—
章 总 则
条 为加大我市瞪羚企业培育工作力度,规范市级“瞪
羚企业”管理,并做好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工作,特制定
本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瞪羚企业”是指成功跨越创业
死亡谷后,进入高质量和爆发式增长阶段的成长型中小企业。
是综合效益突出、增长速度较快、行业影响力大、社会诚信度
高、示范带动作用强,引领我市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带动我市
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标杆企业。
第三条 瞪羚企业的申报,遵从企业自愿的原则,由企业
自主申报。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管理,
并给予政策支持和培育扶持。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含
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下同)
负责本地区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上报,并协助市工业和信息
化局对认定的瞪羚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市级瞪羚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3—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经营、纳税和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生
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
及新一代信息产业、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行业或领域。支持
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具体支持范围根据省、
市工作部署由当年度申报通知确定。
(四)申报企业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满三个会计年度),
为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且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新
三板及各类非主板股权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五)企业成长性指标:申报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 1000
万至 1亿元,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须达到 20%;
上年度营业收入 1 亿至 4 亿元,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复
合增长率达到 15%;上年度营业收入 4 亿元以上,近两年营业收
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达到 10%。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
复合增长率超过 30%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可放宽至 500万元。
(六)企业创新能力指标:申报企业持续创新能力较强,
近两年年度研发投入强度(R&D)应达到 3.5%以上;申报企业至
少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2 件或软件著作权 4 件或参与制(修)订
国家、行业标准 1 项。
(七)企业信用指标:申报企业应提供由人民银行或其他
商业银行出具的信用评价报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