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软认证有何好处
1、软件产品登记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13%)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2011年1月1号以后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享受优惠照顾。
4、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 (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按规定的不同条件分别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即年至第二年免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或“五免五减半”(即年至第五年免征、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的基础上,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继续实施2011年《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明确的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2、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2011年1月1号以后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享受优惠照顾。
4、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 (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按规定的不同条件分别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即年至第二年免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或“五免五减半”(即年至第五年免征、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的基础上,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继续实施2011年《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明确的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