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历提升 学历和学位的区别
当今社会,许多人努力读书大多是为了拿个好的文凭,学历是一层包装纸,好的包装才会显得高的价值,才有更多的发展自我的机会,然而,学历就等于能力吗?这一点应该没有人敢给两者之间划上等号,学历和能力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多数情况下学历是展现能力的重要前提,是块敲门砖。
什么是学历:
学历,泛指个人求学的经历,包括曾在国家政府批准备案的学历性质教育类的学校毕业并且获得该学校的毕业证书。一个人具有什么学历,是指他后也是高层次的一段学习经历,并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由国家认可的文凭发放权力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证书为凭证。但是注意:学历和学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学位是一种称号,并非学习经历。
不同学历层次:国家承认的学历有九年制义务教育(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的职校、技校、中专,在高等教育方面有包括博士/硕士研究生、普通本专科、开放教育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自考)以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等。普通教育是和成人教育相对应的概念,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教育对象和学习形式不同。普通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处于成长阶段的青少年,采取全日制教学形式;成人教育的对象顾名思义是成年人,一般实行非全日制教学。普通教育的任务通常由实施普通教育的学校承担,普通教育学校分为普通基础教育学校、职业教育学校和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本科及以下学历均实行全日制教学,研究生阶段实行全日制或非全日制两种形式教学。
学籍是指一个学生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正如公民要有国籍、党员要有党籍、军人要有军籍一样,一个学生,也要有作为某校学生的学籍。一旦大学生按规定获得了某所高校的学籍,就享有使用该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刻苦学习,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的义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冒名顶替取得学籍并获得证书者,一经查实,追回证书,并在教育部指定的学历证书查询网站上撤销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修满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什么是学位:
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博士后”指的是获准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它不是一种学位,将博士后看成是一种高于博士的学位,是对我国学位制度的一种误解。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作为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学位和学历不能划等号,学位是学术称号,学历是学习经历。有某种学位,不一定有某种相应的学历;同样,有某种学历,并不一定有相应的学位。例如,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证书的,不一定有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不一定能够获得学士学位证书。仅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相应学历证书者的学历仍为原学历。如有的人学历为本科毕业,以后通过在职人员学位申请(现已取消)或同等学力申硕取得了博士学位,其学历仍为本科,而非“博士学历”。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同等学力申硕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是不同性质的。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同等学力申硕不是学历教育,有学位但无学历。而“非全日制研究生”尽管是不脱产或半脱产人员身份攻读的,但它与全日制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办法和培养方案是相同的,因此都属于学历教育,仅学习方式不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这是针对高等学校离校学生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后的善后处理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高等学校离校学生。学生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的式样要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式样和质量,名称应明确为“高等学校毕(或结、肄)业证明书”,填写内容与原学历证书基本相同,包括学习时间、学历层次、专业等,贴本人免冠相片,盖学校印章及编号。证明书应注明原学历证书编号和“因证书遗失,特补此证,以兹证明”相关字样,由学校现任校长具名签发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电子标注,以备核查,同时对注册的原学历证书标明遗失作废。
什么是学历:
学历,泛指个人求学的经历,包括曾在国家政府批准备案的学历性质教育类的学校毕业并且获得该学校的毕业证书。一个人具有什么学历,是指他后也是高层次的一段学习经历,并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由国家认可的文凭发放权力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证书为凭证。但是注意:学历和学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学位是一种称号,并非学习经历。
不同学历层次:国家承认的学历有九年制义务教育(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的职校、技校、中专,在高等教育方面有包括博士/硕士研究生、普通本专科、开放教育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自考)以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等。普通教育是和成人教育相对应的概念,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教育对象和学习形式不同。普通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处于成长阶段的青少年,采取全日制教学形式;成人教育的对象顾名思义是成年人,一般实行非全日制教学。普通教育的任务通常由实施普通教育的学校承担,普通教育学校分为普通基础教育学校、职业教育学校和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本科及以下学历均实行全日制教学,研究生阶段实行全日制或非全日制两种形式教学。
学籍是指一个学生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正如公民要有国籍、党员要有党籍、军人要有军籍一样,一个学生,也要有作为某校学生的学籍。一旦大学生按规定获得了某所高校的学籍,就享有使用该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刻苦学习,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的义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冒名顶替取得学籍并获得证书者,一经查实,追回证书,并在教育部指定的学历证书查询网站上撤销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修满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什么是学位:
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博士后”指的是获准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它不是一种学位,将博士后看成是一种高于博士的学位,是对我国学位制度的一种误解。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作为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学位和学历不能划等号,学位是学术称号,学历是学习经历。有某种学位,不一定有某种相应的学历;同样,有某种学历,并不一定有相应的学位。例如,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证书的,不一定有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不一定能够获得学士学位证书。仅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相应学历证书者的学历仍为原学历。如有的人学历为本科毕业,以后通过在职人员学位申请(现已取消)或同等学力申硕取得了博士学位,其学历仍为本科,而非“博士学历”。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同等学力申硕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是不同性质的。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同等学力申硕不是学历教育,有学位但无学历。而“非全日制研究生”尽管是不脱产或半脱产人员身份攻读的,但它与全日制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办法和培养方案是相同的,因此都属于学历教育,仅学习方式不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这是针对高等学校离校学生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后的善后处理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高等学校离校学生。学生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的式样要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式样和质量,名称应明确为“高等学校毕(或结、肄)业证明书”,填写内容与原学历证书基本相同,包括学习时间、学历层次、专业等,贴本人免冠相片,盖学校印章及编号。证明书应注明原学历证书编号和“因证书遗失,特补此证,以兹证明”相关字样,由学校现任校长具名签发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电子标注,以备核查,同时对注册的原学历证书标明遗失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