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椒 状告 六月椒 滥用别家商标惹上官司
案例:“九月椒”状告“六月椒”侵权
2014年10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朱某将自己独创的“九月椒”注册为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饭店;快餐店;茶馆,截止有效期自2014年10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
2017年某公司发现天水市某县有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了“六月椒”火锅店,遂于同年6月申请甘肃省某县公证处对涉嫌侵权的该火锅店的徽标进行了拍照并进行了公证。
经查,“六月椒”火锅店经营者为杨某某,为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7年4月18日,杨某某在其火锅店门牌上将“六月椒”突出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综合某公司商标的知名度、杨某某经营场所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及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7800元。对于某公司要求杨某某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院根据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参与处理本案纠纷的实际情况及相关费用支出凭证,依据必要性、合理性酌情支持2200元。至于要求杨某某登报澄清事实、赔礼道歉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故作出判决如下:杨某某立即停止对使用某公司“九月椒”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说法:名虽不同商标太像构成侵权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周海睿法官认为,某公司系“九月椒”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仍在注册保护期内,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杨某某辩称“六月椒”系通用名词使用不构成侵权。首先,根据法律规定,通用名词或标识缺乏显著性将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但某公司已从国家商标局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因此不论是“六月椒”还是“九月椒”均不是通用名词。其次,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照片来看,杨某某在其门牌上使用的标识“六月椒”由汉字“六月椒”及图形“三个辣椒”组成,而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九月椒”由汉字“九月椒”及图形“二个辣椒”组成,杨某某使用的汉字“六”的字体与“九”几乎相同,很容易在餐饮行业、消费者及相关公众中产生被告与原告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以及原告与被告提供服务具有一致性的误认,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某公司对杨某某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后,杨某某虽然对其标识做了改动,将“六月椒”中汉字及图形与“九月椒”商标的汉字、图形有所区别,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为其行为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的规定,杨某某在其招牌上使用“六月椒”字样,位置醒目、突出,并非是对其企业名称的规范使用,并且杨某某使用“六月椒”字样与“九月椒”商标的核定商品类别相同,均用于火锅餐饮,因此该行为依然构成侵权。
2014年10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朱某将自己独创的“九月椒”注册为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饭店;快餐店;茶馆,截止有效期自2014年10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
2017年某公司发现天水市某县有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了“六月椒”火锅店,遂于同年6月申请甘肃省某县公证处对涉嫌侵权的该火锅店的徽标进行了拍照并进行了公证。
经查,“六月椒”火锅店经营者为杨某某,为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7年4月18日,杨某某在其火锅店门牌上将“六月椒”突出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综合某公司商标的知名度、杨某某经营场所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及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7800元。对于某公司要求杨某某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院根据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参与处理本案纠纷的实际情况及相关费用支出凭证,依据必要性、合理性酌情支持2200元。至于要求杨某某登报澄清事实、赔礼道歉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故作出判决如下:杨某某立即停止对使用某公司“九月椒”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说法:名虽不同商标太像构成侵权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周海睿法官认为,某公司系“九月椒”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仍在注册保护期内,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杨某某辩称“六月椒”系通用名词使用不构成侵权。首先,根据法律规定,通用名词或标识缺乏显著性将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但某公司已从国家商标局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因此不论是“六月椒”还是“九月椒”均不是通用名词。其次,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照片来看,杨某某在其门牌上使用的标识“六月椒”由汉字“六月椒”及图形“三个辣椒”组成,而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九月椒”由汉字“九月椒”及图形“二个辣椒”组成,杨某某使用的汉字“六”的字体与“九”几乎相同,很容易在餐饮行业、消费者及相关公众中产生被告与原告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以及原告与被告提供服务具有一致性的误认,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某公司对杨某某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后,杨某某虽然对其标识做了改动,将“六月椒”中汉字及图形与“九月椒”商标的汉字、图形有所区别,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为其行为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的规定,杨某某在其招牌上使用“六月椒”字样,位置醒目、突出,并非是对其企业名称的规范使用,并且杨某某使用“六月椒”字样与“九月椒”商标的核定商品类别相同,均用于火锅餐饮,因此该行为依然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