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申请双软认证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聊城申请双软认证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双软认证”是指软件产品评估和软件企业评估。双软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等。
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财政部 guojia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diyi条diyi款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现已变更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税【2008】1号文《财政部guojia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diyi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diyi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税函【2010】157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diyi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换言之,双软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能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同样,根据《财政部guojia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zui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因此,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与小型微利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得同时享受。
扩展阅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税务部门进一步提高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
根据财税【2018】99号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diyi条之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此文通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确认,相关政策的执行期间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双软认证”是指软件产品评估和软件企业评估。双软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等。
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财政部 guojia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diyi条diyi款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现已变更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税【2008】1号文《财政部guojia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diyi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diyi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税函【2010】157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diyi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换言之,双软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能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同样,根据《财政部guojia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zui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因此,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与小型微利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得同时享受。
扩展阅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税务部门进一步提高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
根据财税【2018】99号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diyi条之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此文通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确认,相关政策的执行期间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