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管束式除尘除雾器
1.1、本技术协议适用于2台直径2.8米,处理烟气量90000m3/h(工况,温度;120—130度)的脱硫塔烟气深度除尘改造项目。本技术协议提出了该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本技术协议提出的是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要求提出详细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及规范的条文。供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协议和相关的国际、国内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3、如有除本技术协议以外的其他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经供需双方讨论、确认后,载于本技术协议。
1.5、本技术协议所引用的标准若与供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严格的标准执行。
1.6、本技术协议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订货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7、供方对招标设备负有全责,即包括分包(或采购)的产品。分包(或采购)的产品制造商应事先征得我方的认可。
1.8、在合同签订后,供方在因规范、标准、规程发生变化时,在甲方同意的条件下提出一些补充要求。
1.2、本技术协议提出的是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要求提出详细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及规范的条文。供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协议和相关的国际、国内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3、如有除本技术协议以外的其他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经供需双方讨论、确认后,载于本技术协议。
1.5、本技术协议所引用的标准若与供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严格的标准执行。
1.6、本技术协议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订货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7、供方对招标设备负有全责,即包括分包(或采购)的产品。分包(或采购)的产品制造商应事先征得我方的认可。
1.8、在合同签订后,供方在因规范、标准、规程发生变化时,在甲方同意的条件下提出一些补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