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的本质是分配关系。特征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利,它有别于按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税收是以国家为主题的分配,一般分配以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为主题,税收是国家拼接政治权利的分配一般分配是基于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税收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税法的性质:义务性(依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综合性。 税收法律关系:概念---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与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的税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权利主体(双主体):代表国家刑事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海关财政机关;履行纳税义务人;确定原则:属地兼熟人的原则,权利客体:征税对象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税收法律关系中较实质的东西,是税法的灵魂。产生、发展、消灭: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保护:对权力主体双方 的保护是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