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岩2019劳动关系协调员上岗证报名有哪些流程
为加强以“双爱”为核心的和谐劳动关系,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升我市基层劳动关
系协调人员的专业能力素质,建立正规化、专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决定开展2017年全市劳
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工作。
培训项目
1.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
2.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
二 培训对象
企、事业单位从事人力资源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
结业证书。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
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
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
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培训报名
1.报名材料:
(1)报名表原件1份(附件2);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查验原件);
(4)近期免冠照片2张。
2.证书发放
通过培训并经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发全国统一的劳动关系协
调员(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企业的劳动关系工作,接此通知后广泛发动企事业单位,鼓励相关人员积极报名
参加培训。
目前,劳动关系协调员主要分布在区域性调解机构、地方行业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以及用
人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会和法务等部门。截至2004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近20万个,地区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8000多个。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关
系协调机制,并配备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人员。专职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已达数十万人。随着《劳
动合同法》的实施和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需求将会越来越
大,但是目前从业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与这一需求还很不适应。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员这一新职业,对
于满足社会的需求,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其解决劳资问题的能力,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
系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系协调人员的专业能力素质,建立正规化、专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决定开展2017年全市劳
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工作。
培训项目
1.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
2.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
二 培训对象
企、事业单位从事人力资源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
结业证书。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
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
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
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培训报名
1.报名材料:
(1)报名表原件1份(附件2);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查验原件);
(4)近期免冠照片2张。
2.证书发放
通过培训并经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发全国统一的劳动关系协
调员(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企业的劳动关系工作,接此通知后广泛发动企事业单位,鼓励相关人员积极报名
参加培训。
目前,劳动关系协调员主要分布在区域性调解机构、地方行业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以及用
人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会和法务等部门。截至2004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近20万个,地区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8000多个。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关
系协调机制,并配备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人员。专职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已达数十万人。随着《劳
动合同法》的实施和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需求将会越来越
大,但是目前从业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与这一需求还很不适应。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员这一新职业,对
于满足社会的需求,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其解决劳资问题的能力,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
系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