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物业经理证考试报名时间及考点安排
考试简介: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物业管理条例》第61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组织《全国物业管理岗位证书》培训考试,合格颁发证书,该证书全国通用,出国有效,网上注册。
注册查询:1、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项目(部门、小区)经理证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统一印制,加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证书专用章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公章,全国城建培训中心提供查询; 2、物业管理员证登录中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网站,首页左下角中央政府门户网站-部管社团网站-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即可查询。证书全国通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办、升级必须具备;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必备,物业项目招投标等 。
培训内容:(1)、物业管理概论、(2)物业管理法规、(3)房屋设备知识、(4)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5)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6)房屋结构构造与识图。
报名条件:1、在岗未取得物业上岗证的物业企业经理、项目(部门、小区)经理及物业管理员;
培训方式:开通“住房建设领域岗位证书在线培训考试平台学习帐号,网上培训学习。
物业上岗证,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提交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复印件。物业上岗证需要通过考试获得,持证者可从事物业部门工作:
如物业企业经理、项目(部门、小区)经理、物业管理员。
相关法规参看本文结尾链接《国家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相关条例主要有以下三条: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物业管理作为新兴服务行业在我国迅速发展,新建物业管理公司不断崛起。2007年6月19日颁发,2007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注册查询:1、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项目(部门、小区)经理证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统一印制,加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证书专用章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公章,全国城建培训中心提供查询; 2、物业管理员证登录中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网站,首页左下角中央政府门户网站-部管社团网站-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即可查询。证书全国通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办、升级必须具备;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必备,物业项目招投标等 。
培训内容:(1)、物业管理概论、(2)物业管理法规、(3)房屋设备知识、(4)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5)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6)房屋结构构造与识图。
报名条件:1、在岗未取得物业上岗证的物业企业经理、项目(部门、小区)经理及物业管理员;
培训方式:开通“住房建设领域岗位证书在线培训考试平台学习帐号,网上培训学习。
物业上岗证,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提交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复印件。物业上岗证需要通过考试获得,持证者可从事物业部门工作:
如物业企业经理、项目(部门、小区)经理、物业管理员。
相关法规参看本文结尾链接《国家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相关条例主要有以下三条: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物业管理作为新兴服务行业在我国迅速发展,新建物业管理公司不断崛起。2007年6月19日颁发,2007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