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律所 南充百柯律所 关于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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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常常遇到顾问单位咨询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相关待遇的问题,对此,我整理了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与大家分享。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项、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这是赋予企业职工享有在医疗期内不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权益及相关特别待遇的基础法律依据。
同时,原劳动部还颁发以下规范性文件就医疗期的期限、医疗期待遇、以及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也进行细化规定。
01
医疗期的期限
我国原劳动部下发了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该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企业职工根据其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综合计算医疗期,分别享有累计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原劳动部于1995年5月23日还颁布了劳部发[1995]236号《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479号文件予以了调整,明确了医疗期开始计算的起算时间和终止时间,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02
医疗期内终结以及医疗期内不能的处理办法
医疗期规定第六条对于非因工治残或难以的职工在医疗期内终结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03
医疗期待遇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用人单位职工病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80%依法自主确定支付办法。
04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近年来,常常遇到顾问单位咨询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相关待遇的问题,对此,我整理了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与大家分享。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项、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这是赋予企业职工享有在医疗期内不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权益及相关特别待遇的基础法律依据。
同时,原劳动部还颁发以下规范性文件就医疗期的期限、医疗期待遇、以及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也进行细化规定。
01
医疗期的期限
我国原劳动部下发了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该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企业职工根据其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综合计算医疗期,分别享有累计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原劳动部于1995年5月23日还颁布了劳部发[1995]236号《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479号文件予以了调整,明确了医疗期开始计算的起算时间和终止时间,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02
医疗期内终结以及医疗期内不能的处理办法
医疗期规定第六条对于非因工治残或难以的职工在医疗期内终结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03
医疗期待遇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用人单位职工病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80%依法自主确定支付办法。
04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