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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律所   关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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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 > 顺庆
类别:
其他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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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6年5月5日,是经四川省司法厅核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成立伊始,本所就秉承“审慎、理性、严谨”以及“为当事人谋取大法律利益”的服务理念,坚持专业化、品牌化的发展方向。在快速成长壮大的过程中,百柯律师事务所以、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各阶层、各领域客户的广泛赞誉。

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6年5月5日,是经四川省司法厅核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成立伊始,本所就秉承“审慎、理性、严谨”以及“为当事人谋取大法律利益”的服务理念,坚持专业化、品牌化的发展方向。在快速成长壮大的过程中,百柯律师事务所以、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各阶层、各领域客户的广泛赞誉。

有的发包人故意拖延工程结算,使发承包双方的债权债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况。往往发包人拒付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门,例如领导近出差,无法批准,内部审计还没通过,工程结算资料没有收到等等,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承包人应如何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应对呢?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条文不难看出,我们可以通过合同专门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即被视为默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

笔者认为有利的武器便是充分利用默示条款约定,要利用这柄长矛必须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默示条款要在专用条款中重审,充分体现默示条款为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的结果。

我们常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在第14.2条对结算默示条款作出了具体的约定,即“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即便我们使用的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已经有了默示条款的约定,但笔者仍建议承包商在与发包方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在专用条款里重申这些约定。因为大多数法官都认为“当时人只在通用条款中作出默示条款之约定,不宜直接适用,因为此类默示条款对合同双方影响巨大,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

第二、重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竣工结算文件的送达方式,如果承包人不能举证证明已经向发包人递交了结算文件则不能产生默示条款的法律后果。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是承包人主张以提交的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的前提,因此承包人必须注意如何举证证明发包人收到了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时需注意,一般接受结算文件的是法人和其他组织,那么接收部门必须是有收法责任的部门,例如法定代表人、单位收发室、办公室等负责收件的部门,同时这些部门接收材料后,应当向他们索取书面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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