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代陇代理记账之长期挂账对企业的危害
随着现代企业的发展,由于资金的需求,确实存在企业向股东借款或股东向企业借款的情况,从而出现借款长期挂账的涉税风险。那么在企业经营中如何处理和规务风险,就需要企业或财务工作者提前准备和做好财务规划。
一、企业向股东借款如何处理?
Q:企业向股东借款,反映在企业账面上,就是“其他应付款-自然人股东”科目,如果长期挂账,有何税务风险?
A:长期挂账“其他应付款”可能被视为“不必归还”,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核定利息,要求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方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当借款长期挂账时如何处理?
当借款长期挂账超过一定时限或面临税务机关查账时,建议作以下处理:
1、债转股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这种方式下,企业不仅无需归还借款,还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注意以下事项:
(1)账务处理的规范性。
(2)债转股一定要留存债权形成过程的规范证据。
(3)债转股中需要留存的资料要齐全:留存债转股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改)、中介机构报告、原债权合同等,建议出具评估报告。
(4)及时缴纳印花税。
2、股东放弃债权,转为企业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该事项操作需在清算开始前完成。
股东如果放弃债权的话,会让企业面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3、作为未支付股东的利润。
有的企业挂账“其他应付款-自然人股东”,实际是属于公司作出了利润分配方案,而未支付股东的利润,这种情况下,企业要代扣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三、股东向企业借款如何处理?
Q:股东向企业借款,反映在企业账面上,就是“其他应收款-自然人股东”科目,如果长期挂账,有何税务风险?
1、个人所得税风险。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并非不必缴税,而是另有缴税规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也有理解为“超过一年”,原理相同)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风险。
“财税〔2016〕36号”文件所列视同销售服务是指“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股东从公司借钱,相当于公司无偿为股东提供了“贷款服务”,可能会被认为上述“视同销售”,而被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股东向企业借款,有何建议?
股东有资金需求确实需要借款的情况下,尽量还是遵循以下原则,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风险。
1.股东尽量不要从公司借款自用并长期不还;
2.借款尽量不要超过1年;
3.公司账面上尽量不要长期挂账股东个人的其他应收款,股东借款的涉税风险大;
4.股东若是有从公司的借款挂账,用途必须是用于公司经营,而且有证据来证明与经营相关,避免涉税风险。比如:在借款条或者借款协议上能够体现出借款的用途;
5.其他应收款科目隐藏了过多的涉税风险,因为从科目含义上看是企业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并不必然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因此不要乱用其他应收款。
一、企业向股东借款如何处理?
Q:企业向股东借款,反映在企业账面上,就是“其他应付款-自然人股东”科目,如果长期挂账,有何税务风险?
A:长期挂账“其他应付款”可能被视为“不必归还”,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核定利息,要求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方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当借款长期挂账时如何处理?
当借款长期挂账超过一定时限或面临税务机关查账时,建议作以下处理:
1、债转股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这种方式下,企业不仅无需归还借款,还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注意以下事项:
(1)账务处理的规范性。
(2)债转股一定要留存债权形成过程的规范证据。
(3)债转股中需要留存的资料要齐全:留存债转股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改)、中介机构报告、原债权合同等,建议出具评估报告。
(4)及时缴纳印花税。
2、股东放弃债权,转为企业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该事项操作需在清算开始前完成。
股东如果放弃债权的话,会让企业面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3、作为未支付股东的利润。
有的企业挂账“其他应付款-自然人股东”,实际是属于公司作出了利润分配方案,而未支付股东的利润,这种情况下,企业要代扣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三、股东向企业借款如何处理?
Q:股东向企业借款,反映在企业账面上,就是“其他应收款-自然人股东”科目,如果长期挂账,有何税务风险?
1、个人所得税风险。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并非不必缴税,而是另有缴税规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也有理解为“超过一年”,原理相同)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风险。
“财税〔2016〕36号”文件所列视同销售服务是指“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股东从公司借钱,相当于公司无偿为股东提供了“贷款服务”,可能会被认为上述“视同销售”,而被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股东向企业借款,有何建议?
股东有资金需求确实需要借款的情况下,尽量还是遵循以下原则,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风险。
1.股东尽量不要从公司借款自用并长期不还;
2.借款尽量不要超过1年;
3.公司账面上尽量不要长期挂账股东个人的其他应收款,股东借款的涉税风险大;
4.股东若是有从公司的借款挂账,用途必须是用于公司经营,而且有证据来证明与经营相关,避免涉税风险。比如:在借款条或者借款协议上能够体现出借款的用途;
5.其他应收款科目隐藏了过多的涉税风险,因为从科目含义上看是企业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并不必然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因此不要乱用其他应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