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邦元会计培训 如何进行交通费账务处理
无论是会计学习还是会计工作,都会接触到费用。今天跟大家如何处理交通费。
差旅费的界定:根据规定,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交通费可分为”市内交通费“与"长途交通费"两部分。
长途交通费根据获取的凭证类型不同,有着不同税率及计算公式。(长途交通费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统一机打发票、火车票、客车票、船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四种特殊情形的异地交通费:
(1)会议交通费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第十四条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2)培训交通费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附件:《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第三条第(五)款第6项规定: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属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计入“培训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的规定,一般企业每年税前列支限额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软件生产企业、航空企业、核力发电企业的特殊培训费除外),超过的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若计入“差旅费”,则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3)探亲交通费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号)条第(五)款规定,探亲假路费属于福利费。
按照上述规定,职工家乡在公司常驻地以外的地区,每年发生的探亲假路费(异地交通费),应计入“福利费”,而非“差旅费”。
计入“福利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每年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限额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计入“差旅费”,则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在公司年度福利费总额超标的情况下,若将该类异地差旅费的支出记错科目,就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4)非本公司员工交通费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差旅费的界定:根据规定,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交通费可分为”市内交通费“与"长途交通费"两部分。
长途交通费根据获取的凭证类型不同,有着不同税率及计算公式。(长途交通费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统一机打发票、火车票、客车票、船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四种特殊情形的异地交通费:
(1)会议交通费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第十四条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2)培训交通费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附件:《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第三条第(五)款第6项规定: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属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计入“培训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的规定,一般企业每年税前列支限额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软件生产企业、航空企业、核力发电企业的特殊培训费除外),超过的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若计入“差旅费”,则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3)探亲交通费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号)条第(五)款规定,探亲假路费属于福利费。
按照上述规定,职工家乡在公司常驻地以外的地区,每年发生的探亲假路费(异地交通费),应计入“福利费”,而非“差旅费”。
计入“福利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每年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限额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计入“差旅费”,则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在公司年度福利费总额超标的情况下,若将该类异地差旅费的支出记错科目,就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4)非本公司员工交通费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