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成长阶段知识产权商标的保护
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在中国台湾和香港,则通常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有学者考证,该词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直到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以后,该词才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使用。
南昌登尼特拥有一支素质极高的知识产权团队,具有丰富为企业公司注册商标、注册版权、注册专利的经验,擅长为企业公司提供商标设计的方案、版权维护咨询、专利技术注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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