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西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杜绝靠罚款养政
【背景链接】
11月17日据,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境内管护的公路只有110公里,在这100多公里的路上,当地交通部门的执法人员竟多达200人。也就是说,平均两个人管一公里。因财政无法承担全部费用,这200人就靠路吃路,上路罚款。罚款的时候,还可以讨价还价。此事引起极大热议。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人进来了,经费却解决不了,执法人员便自己上路罚款来维持生计。表面上看,这是一个乱罚款的问题,背后却是用人制度混乱的问题。罚款,本是一种执法手段。对违反交通规则者处以罚款,目的是为了惩治交通违法行为。然而,在某些人眼里,罚款这种执法手段,却成了谋生的方式。
罚款创收,以罚养人,可以说是一种“违法者”养活“执法者”的怪现象。无论执法者有多么“充分”的理由,都不能“以罚养政”。执法部门处罚违法行为不是为了杜绝违法行为,而是为了创收养活自己。如果违法行为少,执法部门的收入就少。从这个角度而言,执法人员其实从内心是希望他管辖的路段违法现象越多越好的。如此一来,执法还有什么公正性和严肃性可言。
[原因]
一公里两个执法人员,是一种资源浪费。很多地方都在喊人手不够,原因就在于这个地方的政府机构编制不透明,掌权者想进多少人就进多少人。人进来了,经费却解决不了,财政无法承担全部费用,执法人员便自己上路罚款来维持生计。表面上看,这是一个乱罚款的问题,背后却是用人制度混乱的问题。这也正是“以罚养政”产生的根源。
客观地说,由于财政困难和地方政府机构人员的过度膨胀,“以罚养政”的现象不只存在商丘一地,其他地方或部门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今后,如果不严格约束权力,不严控地方政府机构编制总量,政府机构或人员只增不减,财政分配体制的改革又跟不上进人的速度,不能保证政府机构正常运转的话,类似“以罚养政”、“违法者”养活“执法者”的怪现象还会发生。
[措施]
11月1日,总理在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利用“红头文件”设定的管理、收费、罚款项目应一律取消。同时,还指出,地方机构改革要严控地方政府机构编制总量,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对此,中公教育专家建议:
认真落实会议精神,就必须明确交通执法队伍的执法经费,明确各级财政将交通执法的专项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对现有的交通执法人员进行清理整顿,凡符合规定的列入财政编制,改善执法条件,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一律上交财政。这样,才能“以罚养政”,既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又保障政府机构改革的顺利推进。
11月17日据,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境内管护的公路只有110公里,在这100多公里的路上,当地交通部门的执法人员竟多达200人。也就是说,平均两个人管一公里。因财政无法承担全部费用,这200人就靠路吃路,上路罚款。罚款的时候,还可以讨价还价。此事引起极大热议。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人进来了,经费却解决不了,执法人员便自己上路罚款来维持生计。表面上看,这是一个乱罚款的问题,背后却是用人制度混乱的问题。罚款,本是一种执法手段。对违反交通规则者处以罚款,目的是为了惩治交通违法行为。然而,在某些人眼里,罚款这种执法手段,却成了谋生的方式。
罚款创收,以罚养人,可以说是一种“违法者”养活“执法者”的怪现象。无论执法者有多么“充分”的理由,都不能“以罚养政”。执法部门处罚违法行为不是为了杜绝违法行为,而是为了创收养活自己。如果违法行为少,执法部门的收入就少。从这个角度而言,执法人员其实从内心是希望他管辖的路段违法现象越多越好的。如此一来,执法还有什么公正性和严肃性可言。
[原因]
一公里两个执法人员,是一种资源浪费。很多地方都在喊人手不够,原因就在于这个地方的政府机构编制不透明,掌权者想进多少人就进多少人。人进来了,经费却解决不了,财政无法承担全部费用,执法人员便自己上路罚款来维持生计。表面上看,这是一个乱罚款的问题,背后却是用人制度混乱的问题。这也正是“以罚养政”产生的根源。
客观地说,由于财政困难和地方政府机构人员的过度膨胀,“以罚养政”的现象不只存在商丘一地,其他地方或部门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今后,如果不严格约束权力,不严控地方政府机构编制总量,政府机构或人员只增不减,财政分配体制的改革又跟不上进人的速度,不能保证政府机构正常运转的话,类似“以罚养政”、“违法者”养活“执法者”的怪现象还会发生。
[措施]
11月1日,总理在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利用“红头文件”设定的管理、收费、罚款项目应一律取消。同时,还指出,地方机构改革要严控地方政府机构编制总量,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对此,中公教育专家建议:
认真落实会议精神,就必须明确交通执法队伍的执法经费,明确各级财政将交通执法的专项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对现有的交通执法人员进行清理整顿,凡符合规定的列入财政编制,改善执法条件,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一律上交财政。这样,才能“以罚养政”,既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又保障政府机构改革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