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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江西社区公共基础知识之关于刑法分则若干罪名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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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考公务员辅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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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考试临近,每年考察的法律知识约占总分的25%,其中刑法罪名的考察比较频繁,这些罪名通常用案例形式展现,其中一些罪名学员很难区分开,原因在于这些罪名的构成要件相似,抑或是罪名存在转化情形,对于相似构成要件有时找准一点即可区分开。接下来通过几个题目来区分一些相似罪名,着重区分转化条件。

【例题】赵某欠李某5万元,债务已经到期,赵某未偿还,李某多次催要无果,一怒之下将赵某绑架,关在自己家里,逼赵某还钱,一天,赵某趁李某不在,打算从窗户逃出,结果摔下去死亡,问李某构成什么罪( )

A.故意杀人罪

B.绑架罪

C.非法拘禁罪

D.抢劫罪

【答案】C。解析:此题涉及到的罪名有可能相互转化或存在拟制情形,首先,题目中出现“绑架”,考虑是否成立绑架罪,《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解释到:“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据此排除了B,因为绑架罪并不是单纯的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还会侵犯其他权益,比如财产权益,而索务,是为了实现自己的财产权利,并未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抢劫罪是要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的,故排除D。

非法拘禁他人,使用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题目中李某并未对赵某实施,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排除A。

李某为索务拘禁赵某,未侵犯赵某的财产权益,而是侵犯了赵某的人身自由,故构成非法拘禁罪,不过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要加重处罚。故本题答案为C。

中公专家点评:对于这些罪名,首先判断行为人的目的是不是单纯限制人身自由、有没有侵犯到对方的其他利益,如果单纯,则是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若受害人受重伤(致人轻伤还是非法拘禁罪)或死亡,则判断是否是行为人采用致伤或致死,如果是,则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区别主要在行为人索取财物(并非债务)时是否是向第三人索要,如果是向第三人索要,则是绑架罪,如果是向被绑架人本人索要,则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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