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江西事业单位公基_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共有七种,分别是: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诋毁商业信誉、不正当有奖销售、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或服务。这七种行为需要大家理解掌握,至于具体如何处罚,则不是我们考试的考点。
,混淆行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例如:我们在超市网上见到的某些商品,“蒙奶”“康帅傅”“小完熊”“脉劫”,这些就容易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即是混淆行为。
第二,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但《反不正当竞争法》额外规定了: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回扣等。也就是说,只要折扣如实入账,就不属于商业贿赂,这是一个容易考察的点,需要大家注意。
第三,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比如,近日有一则:消费者“分了钱”在8月6日向商家投诉平台反映:“商家虚假宣传,侵权某品牌。误导消费者,谋取利益,收到的鞋,毫无logo”。
第四,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例如:离职工程师泄露“某调料”配方被刑拘。那假如是反向破译,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呢?西方某个国家,有个10岁男孩,职业为糖果品鉴师,只要拿一些糖果给他品尝,他就能尝出这颗糖果的配方,这侵犯了商业秘密吗?注意哦,这是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因此,侵犯商业秘密要求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业秘密。
第五,诋毁商业信誉,是指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例如,在前些年的“商战”中,某国有大型商场不断向某地及外地单位和名优产品厂家写信,声称某地某商业单位如何如何不讲商业道德,希望这些单位或厂家不要再与该商业单位发生业务往来。这即属于诋毁商业信誉,是我们要反对的。
第六,不正当有奖销售。《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因此,日常生活中我们常看到的网络抽奖,例如:某知名“娱乐圈纪检委”因旗下游戏公司成员获得冠军,遂在微博上抽奖,抽119个人,一人一万元,正是为了避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或服务,指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例如: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而前些年某软件和某管家则出现此种情况,电脑上安装了某软件软件,则无法安装某管家,安装了某管家则无法安装某软件,双方互相实施不兼容,即属于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以上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希望通过今天的讲授,大家能在今后的学习中准确掌握这个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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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行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例如:我们在超市网上见到的某些商品,“蒙奶”“康帅傅”“小完熊”“脉劫”,这些就容易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即是混淆行为。
第二,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但《反不正当竞争法》额外规定了: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回扣等。也就是说,只要折扣如实入账,就不属于商业贿赂,这是一个容易考察的点,需要大家注意。
第三,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比如,近日有一则:消费者“分了钱”在8月6日向商家投诉平台反映:“商家虚假宣传,侵权某品牌。误导消费者,谋取利益,收到的鞋,毫无logo”。
第四,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例如:离职工程师泄露“某调料”配方被刑拘。那假如是反向破译,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呢?西方某个国家,有个10岁男孩,职业为糖果品鉴师,只要拿一些糖果给他品尝,他就能尝出这颗糖果的配方,这侵犯了商业秘密吗?注意哦,这是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因此,侵犯商业秘密要求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业秘密。
第五,诋毁商业信誉,是指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例如,在前些年的“商战”中,某国有大型商场不断向某地及外地单位和名优产品厂家写信,声称某地某商业单位如何如何不讲商业道德,希望这些单位或厂家不要再与该商业单位发生业务往来。这即属于诋毁商业信誉,是我们要反对的。
第六,不正当有奖销售。《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因此,日常生活中我们常看到的网络抽奖,例如:某知名“娱乐圈纪检委”因旗下游戏公司成员获得冠军,遂在微博上抽奖,抽119个人,一人一万元,正是为了避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或服务,指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例如: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而前些年某软件和某管家则出现此种情况,电脑上安装了某软件软件,则无法安装某管家,安装了某管家则无法安装某软件,双方互相实施不兼容,即属于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以上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希望通过今天的讲授,大家能在今后的学习中准确掌握这个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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