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的审理期限
一、民事诉讼法审理期限总结
1.一审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6+6+x)。
2.一审简易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到期后,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3.二审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4.上诉期限: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刑事诉讼法审理期限总结
1.一审程序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高人民法院批准。(2+1+3+x) 。
2.自诉案件审理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案件审限,未被羁押的,受理后6个月内宣判。
3.简易程序审限:法院应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4. 速裁程序审限: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5.二审审限:一般2个月,可能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刑诉156条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特殊情况还需延长,报高人民法院批准。
6.再审审限: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7.上诉抗诉期限: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三、行政诉讼法审理期限总结
1.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高人民法院批准。(6+x)
2.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3.二审程序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高人民法院批准。
4.上诉抗诉期限(与民诉的期限一致):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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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审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6+6+x)。
2.一审简易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到期后,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3.二审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4.上诉期限: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刑事诉讼法审理期限总结
1.一审程序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高人民法院批准。(2+1+3+x) 。
2.自诉案件审理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案件审限,未被羁押的,受理后6个月内宣判。
3.简易程序审限:法院应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4. 速裁程序审限: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5.二审审限:一般2个月,可能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刑诉156条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特殊情况还需延长,报高人民法院批准。
6.再审审限: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7.上诉抗诉期限: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三、行政诉讼法审理期限总结
1.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高人民法院批准。(6+x)
2.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3.二审程序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高人民法院批准。
4.上诉抗诉期限(与民诉的期限一致):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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