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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娃_就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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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怎么也想不到,作为丁克家庭,会被想要孩子的老公以其生育权被侵犯为由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终走上诉讼离婚的地步。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当前,不少人因为各种原因选择丁克,但是毕竟还未成为社会主流现象。即使王女士和其老公在婚前决定两人不生育子女,但是有可能会受到大环境的影响而改变初衷。从法律上而言,生育权作为基本的人权,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都对公民享有的生育权都作了具体规定。
但是,作为权利,公民有选择生或者不生育的权利,也有选择何时生育的权利,夫妻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配偶的生育权。因此,夫妻一方的生育权必须建立在双方意见一致的基础之上,如果不同意,必将导致另一方的生育权暂时无法实现,而破坏夫妻感情。
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王女士和其老公在生育子女上的分歧无法调和,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当然,起诉离婚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如果王女士不愿意生孩子,其老公当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只是法院不一定支持,因为老公需要证明确因妻子不愿生孩子而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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