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车遭事故算不算工伤南昌南昌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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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案 情
赵先生与钱女士是同事且住同一小区。2019年8月的一天早上,钱女士搭乘赵先生的汽车前往单位上班。在路上,因与他人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而发生交通事故,两人同时受伤。后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赵先生因闯红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司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钱女士不负此次事故责任。当地人社部门认定钱女士构成工伤,而赵先生不构成工伤。
评 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项规定的关键点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交警部门认定赵先生驾车闯红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表明赵先生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钱女士虽与赵先生同乘一车,但因为非本人主要责任,因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案例二
案 情
孙师傅是一家股份责任公司的专职司机。2019年9月的一天,孙师傅奉命驾车前往高铁站接公司的几位高管。同事李先生在同一天也要坐高铁去外地旅游,获知后要求搭孙师傅的车前往高铁站。不幸的是,途中一辆货车因违反交通法规,与孙师傅的车相撞而发生交通事故,李先生和孙师傅均受伤。李先生被认定为非因工负伤,孙师傅被认定为工伤。
评 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项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的关键点是“工作原因”。孙师傅是专职司机,奉命驾车接人属履行司机职责,驾车的整个过程和途经地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在驾车过程中受伤属于“工作原因”,应认定为工伤。
而对于李先生是否属于工伤,则要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即劳动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认定要点之一是“因工外出”。李先生只是因私搭乘顺路车前往高铁站,所遭受伤害与工作毫无关联,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三
案 情
2019年10月的一天,王女士受公司委派,乘坐公司的汽车出差送递公文资料。途经某农贸市场时,车辆被追尾,司机老张受伤。他忍痛打开车门,让没有受伤的王女士携带公文包先下车,然后将汽车驶离人群,到达空旷处。这时,王女士发现自己的化妆盒落在汽车后座,就跑过去到车内取化妆盒,不幸右踝扭伤。事后,老张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而王女士未被认定为工伤。
评 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老张和王女士出差,系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外出,如因遭遇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视同工伤。因此,老张受伤属于工伤。而王女士在脱险之后,为取私人物品,擅入险境,所受伤害显然与其工作职责没有任何关系,已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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