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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退休年龄的人与用人单位能否建立劳动关系法务共享

区域:
南京 > 南京周边
类别:
劳动纠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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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务共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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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用人单位会聘用一些已达退休年龄的员工,这些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能建立劳动关系,本文试做一浅析。
劳动关系的建立通常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作为基础,但这并不妨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此处,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充分条件,而该条并未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充分条件。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并非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而仅仅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劳动合同的一项权利,但该终止权也不必然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同样,该条也未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列为界定劳动关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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