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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剖析小学教师猥亵案

区域:
南京 > 鼓楼 > 鼓楼周边
类别:
法律顾问
地址:
南京市广州路37号江苏科技大厦2512室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出生于1957年的被告人黄某,自2014年9月至同年12月担任某小学一年级一班数学老师期间,为寻求刺激,满足自己私欲,利用授课,布置、批改作业及学生不遵守课堂纪律之机,在教室内用手隔着衣裤或伸手进入衣裤的方式多次摸弄黄某、陆某、杨某等10名女学生及梁某、李某两名男学生(均为六至七周岁)的胸部、背部、臀部和阴部等部位。

  被告人黄某身为人民教师,理应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切实履行起保护学生的职责,但其却以教师身份,利用学生年幼无知、自我保护能力弱等特点,公然在教室内多次猥亵多名小学生,给被害学生幼小心灵及其家长带来心理创伤,严重损害了人民老师教书育人的良好形象,其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危害后果严重,应予严惩。

  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表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详询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本文转自:http://www.l***/ctt/6/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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