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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设计文件修改作以下规定:

  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规定
  (一)方案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方案设计的内容:
  ① 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依据、设计要求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总平面设计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包括建筑设计说明、结构设计说明、建筑电气设计说明、给水排水设计说明、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说明、热能动力说明等)以及投资估算等内容;
  ② 总平面图以及建筑设计图纸;
  ③ 设计委托或设计合同中规定的图、鸟瞰图、模型等。方案设计的深度应能满足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以及控制概算的需要。
  (二)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
  ① 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
  ② 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
  ③ 工程概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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