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南京社保
一、丧葬抚恤费
参保人及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抚恤费。目前我市企业参保人及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为6000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16000元。
二、供养直系亲属养老保险待遇
1、参保人和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
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子女未满18周岁;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
(5)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
(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7)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前已按原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确认为供养直系亲属,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现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
参保人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符合供养条件的,可申请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退休人员以及缴费年限(含视同)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缴费年限(含视同)不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以及退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享受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继承
1、参保人死亡时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有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2、办理定期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暂不支付死亡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定期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由此列支,不足部分由养老保险基金列支,供养关系终止后死亡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再行支付;办理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从死亡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列支后仍有余额的再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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