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当忠实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南京社保
竞业限制协议一般来讲是用人单位为了避免自身生产经营遭遇不正当竞争而与劳动者签订的限制性协议,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会受到一定程度限制,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然而部分劳动者忽略了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然的竞业限制义务,将竞业限制理解为离职后才需要遵守,这显然是片面的。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应当诚实守信,忠实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
王某于 2012 年入职某化工集团公司宁波分公司,担任采购员,负责公司产品原材料采购。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王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化工行业竞争性岗位工作,公司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近亲属从事或者自营与公司相竞争业务工作的,员工应在得知该事项后一个月内主动向公司申报, 否则构成严重违纪。王某入职时学习了该制度并签字确认表示愿意遵守。2016 年 12月,公司接到匿名举报称王某配偶为两家化工生产企业大股东,产品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公司经调查后确认举报属实,且王某配偶两家企业开办时间已超过一年,随即与王某面谈。 王某表示对其配偶开办企业事宜并不知情,也从未参加过企业经营管理,故其未向公司申报,不存在过错。同时,竞业限制协议要在其离开公司后才开始履行。公司于 2017 年 1 月份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王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80000 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驳回王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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