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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高新技术企业新奖励标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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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高新技术企业新奖励标准细则

条 依据宁委发〔2018〕1号第五条、宁委发〔2019〕1号条、宁委发〔2020〕1号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设立专项奖励资金,鼓励更多的企业积极参加高新技术企业、型服务企业培育认定工作,重点支持技术研发水平较高、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技术密集型服务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规升级。

第三条 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符合支持范围的,均有资格享受该专项资金支持。

第四条 省市高企培育库合并,对进入省高企培育库的企业,原则上按照省级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

第五条 对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未获得过该类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1000万元且研发投入小于200万元的,结合省级奖励标准,省市两级共给予30万元奖励;近一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之间,或研发投入在200万元(含)至600万元之间的企业,结合省级奖励标准,省市两级共给予40万元奖励;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2000万元(含),或研发投入大于600万元(含)的企业,结合省级奖励标准,省市两级共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我市行政区域内并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市外迁入高企,参照“第五条”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规升级,对高新技术企业中新增列入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其对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部分的50%予以奖励,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对新增的型服务企业且未获得过该类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近一年从事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大于500万元(含)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近一年从事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大于100万元(含)小于500万的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近一年从事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小于100万元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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