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1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江苏艺术基金面向社会受理舞台艺术创作、传播交流推广、艺术人才培养、美术创作项目的申报。根据《江苏艺术基金章程》《江苏艺术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宗旨
江苏艺术基金项目资助总的要求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无愧于时代的作品。文艺工作者应按照对江苏提出的“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新要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积极创作,不断推出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精品力作。
本年度重点资助反映“建党百年”主题的舞台精品创作以及开启现代化新征程的有关主题创作;重点资助围绕运河题材、长江题材和塑造“水韵江苏”品牌的艺术精品。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陆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艺术基金网页或江苏文惠网,通过江苏艺术基金网上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
(二)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一份)由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审核汇总并统一报送江苏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省直系统申报的纸质材料(一式一份)邮寄至管理中心;高等院校所有申报项目纸质材料(一式一份)由高校统一组织报送至管理中心。
(三)管理中心将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四)对申报主体寄送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还,请自行备份底稿。
三、申报资质
项目的申报主体为个人、单位或机构(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申报主体为个人的应具有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户籍或在江苏缴纳社保满一年。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的应在2018年3月1日前在江苏省内同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
四、申报时间
本年度项目从2020年12月15日起开始申报,至2021年2月26日截止申报。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不予受理。
五、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管理中心将与申报主体签订《江苏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江苏艺术基金(一般项目)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申报主体应同意按照江苏艺术基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展演等公益性活动。
(三)江苏艺术基金按一定比例配套奖励国家艺术基金年度重点资助项目。
六、监督验收
(一)资助项目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22年4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二)管理中心将按照江苏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申报主体应及时将获得立项资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三)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申报主体与第三方的纠纷或争议,艺术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四)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五)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机构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江苏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申报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江苏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七、其他
(一)资助项目在通过验收前,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实施主体不得自行安排资助项目的公开出版、演出或出售资助项目的作品。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上述活动并且应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为“江苏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二)艺术基金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和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终解释权。
(四)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艺术基金面向社会政策咨询:18755150022
一、资助宗旨
江苏艺术基金项目资助总的要求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无愧于时代的作品。文艺工作者应按照对江苏提出的“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新要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积极创作,不断推出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精品力作。
本年度重点资助反映“建党百年”主题的舞台精品创作以及开启现代化新征程的有关主题创作;重点资助围绕运河题材、长江题材和塑造“水韵江苏”品牌的艺术精品。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陆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艺术基金网页或江苏文惠网,通过江苏艺术基金网上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
(二)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一份)由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审核汇总并统一报送江苏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省直系统申报的纸质材料(一式一份)邮寄至管理中心;高等院校所有申报项目纸质材料(一式一份)由高校统一组织报送至管理中心。
(三)管理中心将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四)对申报主体寄送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还,请自行备份底稿。
三、申报资质
项目的申报主体为个人、单位或机构(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申报主体为个人的应具有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户籍或在江苏缴纳社保满一年。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的应在2018年3月1日前在江苏省内同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
四、申报时间
本年度项目从2020年12月15日起开始申报,至2021年2月26日截止申报。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不予受理。
五、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管理中心将与申报主体签订《江苏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江苏艺术基金(一般项目)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申报主体应同意按照江苏艺术基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展演等公益性活动。
(三)江苏艺术基金按一定比例配套奖励国家艺术基金年度重点资助项目。
六、监督验收
(一)资助项目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22年4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二)管理中心将按照江苏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申报主体应及时将获得立项资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三)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申报主体与第三方的纠纷或争议,艺术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四)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五)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机构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江苏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申报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江苏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七、其他
(一)资助项目在通过验收前,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实施主体不得自行安排资助项目的公开出版、演出或出售资助项目的作品。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上述活动并且应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为“江苏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二)艺术基金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和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终解释权。
(四)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艺术基金面向社会政策咨询:1875515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