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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出口产品责任险?
被保险人生产、出售的产品在承包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时,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为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出口产品责任险是为生产商、经销商规避产品责任风险的有效手段。

中国生产商为什么需要购买产品责任保险?
满足采购商的要求;适应国外严格的法律环境;大限度减少赔偿损失;提高品牌美誉度;提高企业风险管控水品。

可以投保哪些产品?
理论上来说,大多数产品都可以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以下是我们曾经承的高风险产品,供您参考:
一、汽车零部件产品(包括轮胎、发动机系统、动力传动系统、制动系统等)
二、儿童用品类产品(包括儿童玩具、儿童运动装备、儿童自行车、婴儿推车等)
三、家具类产品(包括户外家具、折叠家具、摇椅、吊床等)
四、小型家电类产品(包括面包机、电烤箱、电暖炉、电风扇等)
五、家用工具类产品(包括电动工具、梯子、灌木修剪器等)
六、节日用品(圣诞灯、圣诞树、节日服装、节日装饰品、节日庆祝用品等)……

1,船已经到港了,还可以投保吗?
答:很多客户自己是做CIF价格的,结果货都到港了,收货人问起要保单了,才来办理投保;也有客户虽然没有做CIF价格,但有些目的港需要保单才能清关;还有客户是为了完备做账,后来才想起要保单文件留底用的,等等。
首先,这个货到港的情况下再投保,保险公司是不承保的。而客户因为上述原因需要用到保单作为清关类文件用,那可以另外约定 “不索赔保函”给保险公司,才能出保单(此保单不能用于索赔)。
2,船已经开了很多天,还可以投保吗?
答:有人是因为船东很迟都没有给资料才迟投保的;有人是忘了投保的;也有人是觉得货在海上漂了风险增加了才想起投保的。
综述考虑,保险公司一般是规定:进出口海运的走船7天内的或者没有超过航程三分之一的,还是可以投保的,而需要提供“倒签保函”了(倒签保函就是保证货物在投保前还是安全的意思,投保之后出险的才能理赔)。
如果是超过了走船7天的或者超过航程三分之一的,那保险公司会认为这种是道德风险增加(被保险人是认为风险增高的时候才投保,所以会提高承保条件,免赔额,保费等)。

3,船已经开了5天内,还可以投保吗?
答:在考虑到国际贸易核对单据过程比较繁琐和缓慢,而海运的时效又比较长,保险公司在允许客户倒签单的时间一般是5天左右。
注意:开船后再投保的,都属于倒签保单.
而倒签保单是需要盖章“倒签保函”的。保险公司比较人性化的一点是允许开船三天内投保不用盖章倒签保函(但保险的生效时间是在完成投保时生效)。

4,开船前,可以投保吗?
答:国际惯例ISBP745也对货运险的投保时间日期作了规定:保险单据的起运日期不能晚于装运日期。
意思就是开船之前是可以投保的,这表明运输前就应该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也是欢迎投保人这样做的,因为迟投保会出现道德风险,还有倒签单这种“违规”的麻烦操作。
5,货物出厂前,可以投保吗?
答:很多时候发货人也考虑到从货物到装船之前,还有一段拖车运输的风险,也想海运保险把这段陆运风险也保进去。还有货物到码头后,在码头存放到装船这段的风险(之前的天鸽台风相信大家还是心有余悸)也想保进去。
这个也是可以做到的,而且正常的投保时间应该是起运前就投保的,意思就是出厂前要完成投保。那这段拖车陆运风险和货物在码头的存放风险都可以保进去了。

总结: 很多人认为只要运输还没有结束就可以买保险,这种认识是不对的。首先就会出现倒签问题,而国内陆运和空运的还不允许倒签保单。 温馨提示你:国内货运保险和国际空运保险迟的投保日期是起运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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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 何强)今日(11月23日)从司法部获悉,为了给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司法部近日发布意见指出,要防止执法部门对民营企业采取“一刀切”等简单粗暴做法,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审慎研究、妥善处理,不能一味处罚、一罚了事,坚决避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
  据了解,此次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主要围绕减轻民营企业负担、解决民营企业发展难题、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创新拓展公共法律服务、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等4个方面20项具体措施。
  确立“法无禁止即可准入”原则 加快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制定注意到,意见对民营企业在是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融资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意见指出,要重点围绕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融资、公平竞争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确立民营企业“法无禁止即可准入”原则,加快推动修改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民营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全面保护民营企业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类型的财产权。
  此外,意见要求要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实现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通过立法加强政府政务诚信建设,确保政府守约践诺,防止随意违约毁约、“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
  对于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意见称要全面清理,在2018年年底前集中清理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及时予以废止或者调整完善,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
  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及时纠正有悖于保护民营经济的法规规章规定,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平等法治保障。
  防止执法部门对民营企业采取简单粗暴“一刀切”。
  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意见也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称,对民营企业和人员的一般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依法必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处置涉案财物的,必须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结案后及时解封、解冻非涉案财物。
  意见要求要公平公正执法,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坚决摒除随意检查、多重检查、重复处罚等执法歧视行为。
  对于文明执法问题,意见称,凡无法律依据的,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严防执法扰企。切实防止一些部门在执法中对民营企业采取“一刀切”等简单粗暴做法,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审慎研究、妥善处理,可以通过说服、建议、协商等手段解决的,要以教育为主,不能一味处罚、一罚了事,坚决避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
  对民营企业投诉举报的“乱执法、随意执法”问题,意见要求必须及时查处,做到有错必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问责。
  今年年底前 率先在司法行政系统取消不必要证明事项注意到,此次出台的20条措施还要求要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简政放权、精简审批事项,激发民营企业经营活力和发展动力。
  意见称,要组织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对民营企业在法律服务网“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批评意见,及时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抓紧取消违法设定的证明事项,切实避免民营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不方便等问题,对于普遍性问题,及时通过法定程序从制度上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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