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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气瓶检测 如皋工业园区空气呼吸器复合气瓶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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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呼吸器法定第三方检验

根据《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国

家安监总局的相关标准要求,呼吸器用复合气瓶定期检验为每三年一

次,空气呼吸器定期技术检测为每年一次。空气呼吸器检验应当由具

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核准证》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第三方检验机

构开展,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粘贴检验合格标识。

空气呼吸器检验的必要性

空气呼吸器是保障应急救援的后一道防线,坚决杜绝空气呼吸

器在故障状态下使用,才能避免在抢险救援的恶劣环境下造成人身危

险,杜绝事故的发生。严格对空气呼吸器进行全面检验是基本的安

全保障。

1、国家法规标准有明确规定,要求空气呼吸器进行定期检验。

发生安全事故的,如未按要求检验,依法追责。

2、空气呼吸器通常在高温、潮湿、有毒等环境下使用,其各部

件性能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及时检验可以隐患。

3、空气呼吸器整机气密性不合格、面罩漏气、呼吸阻力大、气

瓶严重损伤、开关阀门不能正常工作等现象普遍存在。

4、在火灾扑救和社会救援中,空气呼吸器佩戴者中毒的现象时

有发生,这与空气呼吸器的检验检测不到位有直接关系。

5、空气呼吸器的空气来源于压缩气瓶,气瓶内存放的是高压空

气,工作压力 300 公斤,约是家用液化气罐压力的 15 倍,一旦发生

瓶阀脱落和爆裂,后果严重。

空气呼吸器检验相关法规标准摘要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 2014 年 9 月 5 日颁布。

7 定期检验

7.1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7.4.1.2 呼吸器用复合气瓶每 3 年检验 1 次。

空气呼吸器检验相关标准

GA 124-2013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GB/T 16556-2007 《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

GA 1262-2015 《长管呼吸器》3

GB 6220-2009 《呼吸防护长管呼吸器》

AQT 6110-2012 《工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维护管理规范》

《工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维护管理规范》(AQ/T 6110-2012)是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行业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2012 年 12 月 10 日发布,2013 年 03

月 01 日实施。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用自给开路式正压空气呼吸器(以下简称空气呼吸器)的管理、使用、维护、定期技术检测等要求。

5.4 定期技术检测

5.4.1 使用单位应制定年度空气呼吸器定期技术检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在用空气呼吸器定期技术检测为每年一次。

附录 B 空气呼吸器气瓶检验与充装

B.1 基本要求

B.1.1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 PD5(复合气瓶)或 PD1(钢制无缝气瓶)检验资质。

B.1.2 气瓶检验按 GB 24161 和 GB 13004 进行。

B.1.3 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为 3 年。

气瓶检验相关标准

GB 24161-2009 《呼吸器用复合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呼吸器用复合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是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由

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2009年 06 年 25 日发布,2010 年 01 月 01 日实施。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4.2 检验周期

4.2.1 复合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一般每三年检验一次。

4.2.2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复合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4.2.3 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复合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文件(应急消【2019】158 号)中对

空呼器检验做出规定:

图片

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在公消(

2018)61 号文件中对空呼

器检验做出规定

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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