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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普洱事业单位申论热点:推动发展体育产业

区域:
普洱 > 思茅
类别:
其他培训
地址:
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中心商务区商务楼五楼
一、违约责任的定义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与合同债务有密切联系。
二、违约责任的特征
(一)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在目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别于其他法律责任。
(二)违约责任是违约方对相对方承担的责任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是履行合同不完全或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合同有效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
(四)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五)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不是人身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约定,也可以直接适用法律的规定。
(六)违约责任有一定的选择性。
违约相对人可以选择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不过这种选择是一种形成权,因此违约相对人一旦选择就不能改变,不然将会对违约人造成很多负担。
三、违约责任的形态
(一)不能履行。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
(二)延迟履行。又称债务人延迟或者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三)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运输的方法、包装方法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
(四)拒绝履行。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
(五)债权人延迟。或者成受领延迟,是指债权人对于以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者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须的协力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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