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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配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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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 > 思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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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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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中心商务区商务楼五楼
  配偶是依照法定程序而确立夫妻关系的双方。配偶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与妻作为配偶间的一种身份权。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配偶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作为平等的双方,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使用。其中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改变其姓名,也不得要求妻随夫姓。

2.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协助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彼此相互协助、扶养。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4.忠实权。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5.离婚权。夫妻双方有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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