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流程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必要性
(一)提升企业整体形象,增强企业软实力;
(二)促进研发,提高研发组织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管理规范化;
(三)享受政府资金援助及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政策;
(四)获得购置产业用地资格;
(五)享受税率优惠政策、降低税负,使企业资产及收入充分 “阳光化”;
(六)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增强企业竞争力,提升企业行业地位,为上市铺平道路。
二、申报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申报程序
1、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网上注册、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并按要求在网上填写申报材料;
3、税务审核。企业将申报材料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由主管税务部门在企业基本信息表上盖公章;
4、地方初审。各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
5、报送材料。各市认定工作机构须正式行文上报材料。上报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须加盖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公章,连同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由各市科技局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前,统一报送至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流程的程序如下:
1.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3.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组织审查与认定
(1)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
(2)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6.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指标等四项指标,用于评价企业利用科技资源进行创新、经营创新和取得创新成果等方面的情况。该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一)提升企业整体形象,增强企业软实力;
(二)促进研发,提高研发组织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管理规范化;
(三)享受政府资金援助及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政策;
(四)获得购置产业用地资格;
(五)享受税率优惠政策、降低税负,使企业资产及收入充分 “阳光化”;
(六)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增强企业竞争力,提升企业行业地位,为上市铺平道路。
二、申报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申报程序
1、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网上注册、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并按要求在网上填写申报材料;
3、税务审核。企业将申报材料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由主管税务部门在企业基本信息表上盖公章;
4、地方初审。各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
5、报送材料。各市认定工作机构须正式行文上报材料。上报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须加盖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公章,连同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由各市科技局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前,统一报送至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流程的程序如下:
1.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3.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组织审查与认定
(1)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
(2)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6.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指标等四项指标,用于评价企业利用科技资源进行创新、经营创新和取得创新成果等方面的情况。该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