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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申请条件

区域:
青岛 > 李沧 > 李村
类别:
其他
地址:
兴国路一号

1、下列机构可以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在事先取得电视剧制作许
可证后,可以制作电视剧。
1、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2、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
3、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
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 180 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
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3.广电总局题材规划
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4.编剧授权书5.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
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 机构)等签定的 6.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
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 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7.《广播
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 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企业 复印件8.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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