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三税”(是指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并且与“三税”同时征收的。这样一来,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减免“三税”时,相应也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基本上没有单独规定减免税。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了特案减免税规定:
(1)海关对于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金融业调增3%征收的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4)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要实行“三税”退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可以同时退库
(5)对个别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人民政府审批,酌情给予减免照顾
(1)海关对于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金融业调增3%征收的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4)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要实行“三税”退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可以同时退库
(5)对个别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人民政府审批,酌情给予减免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