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办理体检中心诊所的条件注册公司
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权限划分;
设置人符合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符合要求。
2、所需申办材料
申报资料目录 (1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 )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1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 )
设置人基本情况证明(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和签名字样;企业的,提供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字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筹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指定或任命文件;合伙的,按照上述要求提供合伙各方的证明); (1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 )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撰写,若设置国家无明确基本标准专科医院的要根据《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第二条要求,将具备的条件在报告中论述清楚); (1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 )
选址报告(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撰写); (1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 )
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其中手术室、供应中心(室)、静脉用药配置中心平面图单列); (1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 )
资信证明(设置公立医疗机构使用附件1,社会资本办医提交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 )
《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附件8)(社会资本办医选择非营利性的,还需填写《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申办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告知书》附件9) (1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 )
名称中含有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的,提交该单位或组织负责人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1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 )
由两个以上单位、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资或合作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1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 )
涉及国有资产投入或租赁的应提交资产所有者的同意投资或租赁的批复文件; (1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 )
涉及转制的提交机构设置人及有关部门同意转制的文书;转制协议书及有关资产、人员安排的说明;拟转制机构资产评估报告; (1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 )
医疗机构选址在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的需提供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包括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项目提出的初审意见等,须明确是否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由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初审意见); (1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 )
医疗机构用地(房)证明(场所为自有的,提交房地产证等相关证明;场所为租赁的,提交租赁意向书或协议书等证明以及拟租赁场所的房地产证等相关证明); (1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 )
承诺书(附件10) (1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 )
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附件11) (1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
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权限划分;
设置人符合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符合要求。
2、所需申办材料
申报资料目录 (1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 )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1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 )
设置人基本情况证明(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和签名字样;企业的,提供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字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筹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指定或任命文件;合伙的,按照上述要求提供合伙各方的证明); (1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 )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撰写,若设置国家无明确基本标准专科医院的要根据《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第二条要求,将具备的条件在报告中论述清楚); (1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 )
选址报告(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撰写); (1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 )
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其中手术室、供应中心(室)、静脉用药配置中心平面图单列); (1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 )
资信证明(设置公立医疗机构使用附件1,社会资本办医提交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 )
《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附件8)(社会资本办医选择非营利性的,还需填写《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申办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告知书》附件9) (1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 )
名称中含有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的,提交该单位或组织负责人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1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 )
由两个以上单位、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资或合作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1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 )
涉及国有资产投入或租赁的应提交资产所有者的同意投资或租赁的批复文件; (1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 )
涉及转制的提交机构设置人及有关部门同意转制的文书;转制协议书及有关资产、人员安排的说明;拟转制机构资产评估报告; (1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 )
医疗机构选址在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的需提供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包括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项目提出的初审意见等,须明确是否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由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初审意见); (1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 )
医疗机构用地(房)证明(场所为自有的,提交房地产证等相关证明;场所为租赁的,提交租赁意向书或协议书等证明以及拟租赁场所的房地产证等相关证明); (1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 )
承诺书(附件10) (1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 )
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附件11) (1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